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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兩地離婚關於財產方面有哪些分別?

香港法庭對屬於夫妻所有的財產在平等公平的原則下的分割擁有非常大的酌情權。 法官會考慮婚姻期間雙方對於家庭的貢獻、收入水平、生活規劃、生活需求等多方面的因素,當然財產是否為婚前所得也是考慮因素之一,但與國內嚴格區分婚前婚後財產、婚後共同 和個人財產有著很大的不同。 在香港如雙方對財產如何分配不能達成庭外和解,則任何一方均可要求法庭做出財產分割的命令,法庭做出命令的第一步就是要求雙方將各自名下所有的財產、收入、支出 等,以法律規定的特定表格向法庭做出披露。

在考慮了各項因素後,到底法庭會裁判怎麼分?參考過往案例,法庭在處理分割財產時一般原則為:如財產在滿足雙方的即時經濟和居住需求後仍有剩餘的話,剩餘資產應平均分配予 離婚雙方(如婚姻財產不夠滿足雙方的即時經濟需求和居住需求的話,法庭會集中討論如何公平分配)。 當然這是個普遍性規則,並非適用於所有情況,一些特殊的因素會影響並允許法庭偏離「平均分配」原則,包括:婚姻時間的長短,任一一方是否有極端行為等,此時法庭會 考慮財產取得的時間點,如是較短暫婚姻則婚前財產可能會免於被分配。

另外,香港法律相對更保護女性,例如妻子為了照顧子女而放棄外出工作機會,將作為對妻子有利的考量因素;如孩子撫養權判給妻子,香港法庭通常會將婚姻居所判轉讓給妻子,或只限妻子與子女擁有居所的佔用權,以維持子女現時的生活狀況。

婚前協議與資產信託

首先說婚前協議。 在國內婚前協議是被普遍接受和承認的,根據《合同法》的自願、平等原則,經雙方同意且自願簽字生效的合同被認為是有效合同,合同各方自願處置財產的行為被普遍接納( 當然如約定了限制人身權、生育權、再婚權利等人身性質權益的條款,會被判作是無效條款)。 但在香港,因為香港法庭對夫妻財產有著非常大的酌情權,因此婚前協議並不被直接接納和認可。 近年來香港法庭的態度也逐漸放開,如婚前協議簽署時符合以下四點要求,婚前協議一般也會被法庭所接納:

雙方已索取了法律意見;

財產擁有人已揭露所有及全部財產;

協議書的內容條款是合理及公平的;及

任何一方均沒有收到威迫或壓力下而簽署。

符合以上四項要求,不代表法庭放棄其酌情權,法庭仍有權決定接納或拒絕。 例如婚姻維持時間較為短暫,法庭一般會接納婚前協議的有效性;但若是多年後(如10年、20年後)才離婚,僅有多年前約定的協議條款,法庭未必能夠適當的判斷當時的條款在當時的情況是否公平合理,因此法庭有權拒絕接納,會根據到時雙方的財產披露狀況下再做考量。

其次關於資產信託。 資產信託是指資產擁有人將其資產所有權轉移至受託人,由受託人根據信託目的去管理資產。 在婚前成立資產信託避免離婚時被分身家,也是近年來較多人會使用的方法。 同理,法庭是否接納要視乎成立信託時的意圖。 如成立信託時的意圖是為了轉移資產,避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那麼法庭是不會接受的,另一方有權要求法庭撤銷信託,將資產重新視為婚姻資產以作出分配。

執行的考量

對於考慮進行離婚訴訟程序的當事人來說,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查清財產、財產保全的問題。 香港法庭在要求雙方當事人揭露全部資產時,除了香港資產外,海外資產亦需揭露。 有中港背景的離婚當事人可以考慮一方或雙方資產大部分在何處,則在當地提起離婚訴訟更能有效的調查和保全對方的財產。離婚訴訟更能有效的調查和保全對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