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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行業内最新動態消息及注意事項

在香港申請離婚的步驟?大概有哪些程序?

1)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2)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呈請人在提交呈請書時,要注意將離婚呈請書需要有法庭蓋印的副本
最後需要由第三者或以任何郵遞方法送達給訴訟的一方。

3)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當離婚手續中的離婚呈請書送到後,你要取得的申請表格透過家事法庭登記處,向司法常務官安排有關指示排期做離婚手續聆訊。你的離婚呈請書或離婚共同申請需要按以下種類排期聆訊:
(i) 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
(ii) 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如屬共同申請,只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毋須向對方送達申請書),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4)暫准離婚令
如無家庭子女、贍養費及財產分配等,雙方均毋須出席聆訊。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 (類似臨時判令)。

5)離婚的最終判令
六星期後,申請離婚手續發起人可使用表格5或表格5A,把填好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給法庭,申請離婚的最終判令。如離婚有子女,除非法庭考慮到子女的安排覺得滿意,要不然是不會把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有關子女的安排由法庭宣布前,暫準判令不得改成為絕對判令。如離婚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