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夫妻雙方必須透過家事法庭進行離婚,無法透過協議離婚直接在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1. 在香港離婚的方式分為單方提出和雙方提出
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申請,申請人需填寫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或委託律師送往家事法庭登記處;
2. 或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親自或委託律師送理。 雙方已分居需不少於1年或結婚後一年才能遞交離婚申請,除非獲得法院批准才能申請。
3. 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的子女,在離婚申請中須包含子女扶養權及探視權的分配。 此外如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財產權移轉、婚姻諮產分配等,都需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4. 離婚呈請書一經提交,法律程序已展開,提交呈請書後,呈請人須以面交或郵寄方式,將一份經蓋印的副本,送達訴訟中其他當事人。 如是共同申請,則無須安排將申請書送達對方
5. 在法庭頒布暫準判令時,如子女及附屬濟助等事宜法庭認爲安排滿意,6星期後,可將暫準離婚判令交回法庭轉為決對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