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協議書

在香港辦理離婚最方便的是在申請離婚之前與另一方達成一致的共識。已盡量避免離婚之後會涉及很多爭執。 離婚是人生大事。如果你不仔細考慮你需要和你的伴侶達成的協定,那麼在你申請離婚後你會和他們有多少爭吵。離婚後,雙方不僅不能成為夫妻,成為終生的敵人。在簽署《香港離婚協議》的PDF模式時,必須仔細討論離婚證書的每一條款以及與另一方財產的分配,以免事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協議書又稱離婚呈請書:請願人必須證明自己有理由(根據法律)相信婚姻已經走到盡頭,即法院認為“婚姻已經破裂到無法挽回的地步”。 協議書內容一般會包括二人的個人資料及婚姻的狀態。例如,兩個人的職業、居住證明、資產狀況等等。如果擁有未成年的孩子,你需要清楚說明孩子撫養權取向的詳情及細節包括離婚之後孩子的一切生活打算。

離婚手續價錢

本行會以「快速入紙申請離婚辦理」(快速離婚),以儘快速度取得離婚令。最快離婚方法,因為雙方以同意方式處理撫養權、贍養費等各問題,離婚手續時間可在6-7個月便可取得法庭臨時離婚令,雙方同意離婚最快可讓離婚申請人早日了結離婚案件。

離婚協議書,當法庭已經宣佈離婚,解除婚姻關係,二人已不再是對方的伴侶,可享自由。離婚申請人的配偶一方向家事法庭登記處提交離婚呈請書,或配偶雙方共同提出離婚申請。凡有離婚呈請書提交,呈請書須送達作為答辯人的一方,而答辯人可對呈請書作答。

 

離婚常見問題

結婚後多久才可申請離婚?

結婚後需要足夠一年才可以申請離婚。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2條 ,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但亦有兩種例外的情況不受上述限制: 離婚呈請人或申請人每日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答辯人(申請人或呈請人的配偶)行為出現極度異常敗壞。

當法官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而提出離婚案件前,法官會考慮由《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192章第2條 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而當中亦包括非親生子女 。法官亦會同時考慮雙方在結婚期滿一年之前而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想辦離婚手續但我的理由充分嗎?

申請人講離婚的理由,證明關係到了終點,亦是法庭說的「關係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香港的法例下一般允許以下的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
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
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离婚同意書,且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辦離婚手續需要多少錢?

離婚的費用將取決於它變得多麼複雜,以及你和你的配偶是否能就未决問題達成一致。

如果你和你的配偶不能就某些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需要律師和大律師的持續協助來解决這些問題,那麼離婚的費用就會越來越高。

最具成本效益的解决離婚的管道是通過調解或通過您和您的配偶之間就關鍵問題達成一致。

單方提出的離婚手續需填察哪些表格?

當單方提出離婚呈請時,呈請人需要填寫以下內容:

表格2 – 離婚呈請書
表格2B –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表格3 – 法律程序通知書
表格4 –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 屬實申述 呈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
當所有文件提交後,便會進入排期聆訊程遵。雙方在經濟安排未能達成共識,呈請人需要提交經濟狀況陳述表(表格E),並且安排首次約見。如果雙方在子女管養權安排未能達成共識,法庭會指令社會福利署安排約見子女,了解案情並再排解子女糾紛聆訊。

離婚後是否都可以分對方一半身家?

分身家 是指在整個總資產中可以獲得分成的金額,包括股票、銀行儲蓄等後,再按照每樣項目得出的計出值。所以,申請人要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

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下述所有因素: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B.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雙方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C.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

若對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當對方不同意離婚,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證據)證明婚姻已到達終點,無法回頭,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以下為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法庭會接受的證明: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如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的子女,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必須包括在離婚呈請書中。另一方面,如果打算申請婚姻資產分配、物業業權轉移、贍養費等,亦需要在離婚呈請書中明確列出。

需要專業離婚律師的幫助?